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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

点击数: 发表时间:2020-05-19

1 企业资产

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

2 企业主要人员

(1)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。
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

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64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市政工程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。
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、劳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。

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
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

(1)城市道路工程(不含快速路);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;

(2)8 万吨/日以下的给水厂;6 万吨/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;10 万吨/日以下的给水泵站、10 万吨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,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;直径 1.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;

(3)2 公斤/平方厘米以下中压、低压燃气管道、调压站;供热面积 50 以下热力工程,直径 0.2米以下热力管道;

(4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;

(5)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(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);

(6)5000 以下城市广场、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;

(7)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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